海州连云港

    查看: 765|回复: 0

    外卖骑手车祸屡见不鲜,连云港外卖小哥超速撞人,导致...

    [复制链接]

    4

    主题

    9

    帖子

    5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59
    发表于 2020-12-15 09: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平台发展迅速。为了避免差评,维持收入,外卖员工超速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也在急剧上升。那么,在送货过程中意外撞伤路人,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6月1日,外卖员宋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岔路口,与王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失。赣榆区交警大队证实,宋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王某受伤后住院14天,伤情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由于宋某是知名外卖平台的外卖骑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骑手宋某和外卖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快递平台所属公司将赣榆街区外卖订单的送货事宜全部移交给连云港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此,快递平台公司申请增设连云港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此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20万元。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外卖订购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和送货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由第三方(连云港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用人员。配送平台只将配送信息推送到第三方公司和骑乘方,配送由第三方决定。其未在事故发生地参与配送业务,且送货平台与肇事者之间没有劳动、劳动或雇佣关系。连云港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工具都是自己安排的,与乘车人没有劳动或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骑手”与外卖平台直销网站(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或区域合作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以“平台在线订购配送”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而在提供分销服务时,则实行平台管理制度,薪酬由平台支付,无论是否与公司签订合同后,他们在接受分销任务后,都与分销平台建立了雇佣关系。如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意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门禁/通道闸/楼宇对讲/电动门/广告门/广告道闸供应商 电话18013127756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海州连云港 ( 苏ICP备19026772号-4 )

    GMT+8, 2023-10-4 18:28 , Processed in 0.05423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